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文件
(长师院教 〔2015〕36号)
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巡视人员工作规范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管理力度,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正、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视内容
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监考人员是否佩戴监考牌。
3. 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1)50人以下教室2名;(2)50人以上教室3-4名(个别教室考生较少,可设2人)。
4. 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坐,清场是否彻底(书桌上或内不得有书、本、通讯设备等)。
5. 监考人员是否准时发放试卷。
6. 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7. 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
二、巡视职责
1. 对所巡视考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考场巡视人员应当熟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长江师范学院教学考试监考工作规范》及《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协助监考人员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考场及周边秩序,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考区。
4.督促并提示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及时纠正及制止监考违纪现象及行为。
5. 协助监考人员协调和处理当次考试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监考人员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并取证。
6.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暂停考试予以纠正,但时间不宜过长。
7.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巡视记录》,对当次考试的违纪记录认真审核、签名并及时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三、巡视纪律
1.考前应熟习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
2.考前15分钟必须到达巡视地点。
3.考场巡视人员应佩带巡视标志。
4.尽职尽责,巡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坚持全程巡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和学生均应坚决制止。
6.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7.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