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文件
(长师院发 〔2012〕66号)
长江师范学院
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学生参与各种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重庆考区)、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专业英语四级和八级考试、专业日语四级和八级考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以上统称为非课程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课程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答题卡,以下简称试卷)命题和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各学院、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刷单位共同负责;非课程考试试卷的运送、保管由教务处和学校派出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校成立考试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安全管理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后勤服务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试卷保密室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校考试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制度,指导学校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和考试安全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试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组,由教务处主管考试的处长、招生就业工作处主管研究生考试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考试的院长为组长,考试中心所有人员为成员。
第四条 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课程考试过程中的所有安全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与实施。
(二)负责非课程考试的试卷运送、保管和课程考试试卷印制、发放、保管,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室保密设施及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试卷保密室设施建设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对试卷保密人员进行思想、业务、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
(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追查并处理窃密、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保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课程考试试卷命题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 负责命题的部门,负有对命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的责任,要把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作为命题工作的主要和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第六条 命题教师和审核试题的人员与院部应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命题结束,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有关专用信封,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密封后送交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签收并立即放入保密室。
第三章 课程考试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中学校统考部分试卷由考试中心负责制卷,各院部考试课程由院部负责制卷;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试卷印制单位在印制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其它任何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教务处、各院部对试卷印制单位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试卷印制单位派住监印人员。
第十条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试卷印制单位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试卷印制单位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试卷安全领导小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和数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试卷印制单位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试卷安全小组及试卷印制单位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印制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同时应当做到:
(一)设置试卷印制禁行区,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内,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严禁个人将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试卷印制区。
(四)专人保管试卷清样等物品,专人负责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五)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
(六)严禁在印刷区使用明火、吸烟。
第四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从市教育考试院到学校之间非试卷考试的试卷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课程考试的试卷移动由各院部、考试中心、承印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非课程考试试卷运送必须做到:
(一)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由教务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五)随时向市教育考试院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试卷转运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杜绝叫学生搬运。
第五章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隔断必须具备防盗功能,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应是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的窗户和内外屋之间隔断或观察窗须装防护网等防盗设施,防护网用直径
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红外线报警器,试卷存放期间,除取存试卷外,报警器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可与110联网。
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试卷存放期间,对试卷保密室内屋的通道、铁柜、窗户等部位实施全程监控,并存储全部监控资料,并实行与市考试院联网,实时对保密室实行远程视频监控。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铁皮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入全部试卷为准。如因试卷数量过大、不能存放进铁皮柜的,也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内屋。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须安装程控电话、空调器。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巡逻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二条 每次使用前,教务处须自查并报相关部门检查批准;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教务处负责人;
(二)值班人员二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二十六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试卷运抵学校,必须安排专人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应有详细的值班记录。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三十条 进入试卷保密室内屋或开启试卷铁柜时,须两名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同时在场,并有值班巡逻人员监督方可进入或开启。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无意外情况或未经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接触试卷。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随时对试卷保密室进行自查。
第三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教育考试院、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试卷保密室应遵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完备的工作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六章 课程考试院部试卷保管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应当建立试卷保管专用场所,用于存放试卷和评卷期间的考试答卷。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管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所使用期间,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第三十八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所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三)身体健康。
第三十九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所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四十二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四十三条 院部试卷和答卷存放点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考试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报上一级考试机构:
(一)考试值班安排;
(二)试卷运送情况;
(三)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四)考试实施情况;
(五)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应当按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此前发的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